美国法律如何能够管到全球八成企业
最近刘强东案闹得沸沸扬扬,美国检方还曾决定不对刘强东提起刑事诉讼,在吃瓜群众都一头雾水的时候,小编去搜寻了一些美国法律法律的小案例,一搜可是发现不得了,美国法律原来如此的牛,怪不得这么多的人挤破头都要移民美国嘞。接下里请听小编细细道来~
从“世界警察”到“全球裁判”,美国凭借优良的法制度输出,通过合规管理,控制了几乎八成以上的跨国企业。美国的“长臂管辖”任性却也依靠着有力的“三大金刚”——《出口管制条例》、《反贪污受贿条例》和萨班斯法案。
美国依赖强大的经济实力称雄全球,但这不足为惧,其他新兴国家以现在的速度迟早会赶上。美国真正让人惊叹的是其强大的法制度顶层设计,从“世界警察”到“全球裁判”,美国以经济实力打底,然后凭借优良的法制度输出,通过合规管理,控制了全球几乎80%以上的跨国企业,这才是美国真正的竞争力。
你不必是美国企业,美国管的也不仅仅是美国企业。只要你的企业在美国有市场;或者有分支机构;或者即便没有出国,但是你用得着美国的芯片和设备;或者都没有但你侵犯了人权或者行了贿赂,美国都可以将手伸过来管管你。美国的“长臂管辖”如此任性却有诸多法根据,其最重要的三大法金刚是——出口管制条例、反贪污受贿条例和萨班斯法案。
出口管制条例(EAA)
案例:深圳驰创董事长被美国法院判刑
2011年1月26日,深圳驰创公司董事长吴振洲在美国被美国法院以非法对华出口美国国防物资的罪名,判处8年监禁,同时驰创被禁止从事出口交易。
吴振洲是哈佛大学和南开大学高材生,于1996年在深圳创办驰创电子,积累了丰富的国际元器件分销经验和企业管理经验。驰创电子在中国的元器件分销领域有“黄埔军校”之称。2008年12月5日,吴振洲应邀出席美国耶鲁CEO峰会,在芝加哥被美国FBI以“违反出口管制”等罪名被拘捕。
讲到美国出口管制,必须提到其主要的三个法渊源:国会通过的《出口管理法案》,美国商务部制定的《出口管理条例》,美国财政部制定《经济制裁条例》。该项制度的核心是任何企业不得将美国生产的管制设备(比如军事器材)出口到美国禁运的国家(参考EAR清单,比如伊朗、朝鲜等)。对于违反出口管制法的组织机构,将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惩罚措施:剥夺出口权、禁止从事相关行业、对每次违法处以罚款甚至企业法人追究刑事责任。
从美国出口管制条例可以看出,这个法案是相当严厉的,它适用的时候是禁运设备和禁运国家的双重规范。外国企业在进出口美国原产设备时,如果不熟悉出口管制规则,很容易就触犯了美国的法。这并非虚张声势的恐吓,深刻的教训还历历在目,为了维护出口管制的严肃性,美国FBI出动的案例都不罕见,而大部分企业信息安全和保密措施在FBI面前都是“小学生”水平。
反腐败法案(FCPA)
案例:西门子被罚案
2008年,德国西门子涉嫌在阿根廷、孟加拉、伊拉克等国向政府官员支付不当钱款案被美国和德国立案调查。西门子全球行贿案是美国实施《外国反腐败行为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31年以来的惊天大案,创下了总计16亿美元罚款的历史纪录。据美国证券委员会调查指出,从20世纪90年代起,西门子开始通过系统的不法行为,以向官员行贿在全球开展业务。据查,其行贿行为规模惊人,总计为超过290个项目或销售向各国政府官员行贿,涉及委内瑞拉、中国、以色列、尼日利亚、阿根廷、越南、俄罗斯、墨西哥等国。
首先要提一下,在这个案例中,西门子为贿金支出设置了较好的掩饰,大多通过向第三方公司支付,以至于内部审计时不会被轻易查出。同时,公司缺乏的内部控制措施使得这种商业腐败现象愈演愈烈。正是这些故意逃避法的行为和视而不见的内部治理被监管部门认定为恶意,为西门子的巨额罚款贡献不少。
那么,为何西门子作为德国企业被认定违反美国法,而且乖乖认罚呢?
在西门子被罚案中,涉案的8名前西门子高级主管无一人为美国人,所支付的商业贿赂款项也没有一分支付给美国个人或机构,但因为西门子是一家在美国上市的公司,其股票在美国证券市场上市交易,这就是美国对西门子予以制裁的连接点,而这样的案例不在少数。
萨班斯法案(SOX)
萨班斯法案全称《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OX的出台是因为一系列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事件,例如安然破产事件。简要来讲,萨班斯法案要求上市公司必须设立独立会计监管委员会,明确公司的财务报告责任和公司财务披露义务,并大幅加重了对公司管理层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例如,令人生畏的404条款规定:所有在美上市企业都要建立内部控制体系。按照该法案的要求,公司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必须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宣誓,一旦公司提供了不实财务报告,这两名高管就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最高可能被处以10年或20年监禁的重刑,这样的刑罚堪比抢劫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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